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二)在醒目位置标明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三)定期检查、维护健身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四)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健身设施,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