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增强学生的体育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其他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运动会;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开展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适合学生特点的校外体育活动。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幼儿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