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经费、时间等保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