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测试。

中小学校应当将体育课列为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科目。中学学生升学体育考试和体育学业水平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