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团体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各类群众性体育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