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五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团体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各类群众性体育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