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扶持革命老区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