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