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革命老区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在革命老区的信贷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他地区。推广农业保险,提高农村抗灾能力。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