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闽台港澳旅游合作机制,结合当地区位、渊源关系、经贸交往、民俗文化等优势,拓展闽台港澳在旅游策划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营销、文化创意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闽台港澳旅游资源与产业要素相互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