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