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