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三条有效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利用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