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利用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