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