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旅游开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