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