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阻挠公民履行应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或者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