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七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效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需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需求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改造方案,签订改造责任书,及时进行改造,按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