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需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需求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改造方案,签订改造责任书,及时进行改造,按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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