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七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第四十七条有效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机关对所征用民用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下达返还通知,及时办理返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扣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