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符合国防需求。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需要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