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需求的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保养,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