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四章 基础建设与军品生产第二十三条有效与国防密切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采取措施,保障设施功能完整、有效;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确需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危害与国防密切相关的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