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四章 基础建设与军品生产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规划和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防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