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四章 基础建设与军品生产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本级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拟定本省贯彻国防需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