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三章 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时,应当围绕动员任务,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本地区国防潜力相适应,与其他各类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相衔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