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三章 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一条有效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会同当地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