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遵循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原则。凡可以利用荒地、山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