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