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支持和动员志愿者、居(村)民、公益组织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共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教学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