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