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