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