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可以对严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对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可以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