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高考、中考等特定活动期间的声音控制时段和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违反前款规定,未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有关声音控制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