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