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