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完好。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