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因堆放物品影响环境卫生或者通行的,住宅小区的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或者需要紧急处置的,可以合理采取挪移、搬离等排除妨碍的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