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组织者负责活动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组织者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组织者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清理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组织者承担。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