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摊位数量、经营种类,允许经营者临时经营。临时性经营场所的设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时间、种类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