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摊位数量、经营种类,允许经营者临时经营。临时性经营场所的设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时间、种类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