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擅自施工,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