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但外立面装修装饰等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线。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