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调整需要修改的;(二)因专项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需要修改的;(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修改的;(四)经论证、分析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