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城市、镇建成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业用地转型、旧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应当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