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证蒙古族教育正常经费支出;设立蒙古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对蒙古族教育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经费。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