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已废止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自治县城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郊依法没收、征用、征收、收归国有的土地;(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牧地、草场、荒山、荒地、河滩;(四)中央、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或其他用地;(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