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条已废止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荒山、荒地、林地、牧草地、沟壑等;(二)县城郊区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三)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承包地等;(四)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