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负责土地的规划、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土地管理档案;(三)负责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审批和报批工作;(四)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抵押管理工作;(五)监督检查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六)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办理奖惩事宜。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