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设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协同乡(镇)政府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