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华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华侨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的,有权了解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华侨捐赠的财产用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